刑事辩护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0-03-26 09:38:22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专业人员针对专门问题凭借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出具的诉讼证据,无论在普通人心目中还是在司法人员心目中,其证明力往往被认为大于其他证据,印儿更容易被采信。然而理论和实践都表明,鉴定意见同样也会发生错误,而且一旦发生错误,其对案件认定处理的负面影响比其他证据还要大,因此我国法律对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是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坚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正因为鉴定意见(结论)不是绝对客观准确的,可能会因为各种主观因素而不符合实际,以至于影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定。而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都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任何一方认为鉴定意见(结论)有错,提出申请,侦查机关都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或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也就是说,当事人也可以再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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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律师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护判决书赫章县律师事务所主任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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