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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分手不违法,“多人运动”涉嫌违法犯罪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0-05-08 09:20:46

  近日,周扬青在微博发长文正式宣布和罗志祥分手更曝男方数次劈腿与多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举行正常人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纵览全文我们不难看出二人分手的主要原因就是:罗志祥女人缘太好,让周扬青伤心不已。此事一出,激起千层浪。有网友评论:简直毁三观。当然,正如事主回应,这属于二人情感上的纠纷,理应属于私人事情。但是,作为法律人,吃瓜之余,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周女士的声明中明确写明“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这算不算女方实名举报男方涉嫌聚众淫乱呢?

  所以,问题来了,如果是发生在大陆地区,在法律上,对于男女之间进行“多人运动”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在行政管理上:罚款、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于周女士反映的: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情况如果属实,至少在治安管理上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刑法处罚上:判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我们再一起聊聊聚众淫乱罪的认定

  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

  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行为。

  不同于强奸罪以发生性关系为表现形式,聚众淫乱罪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相关案例:上海松江区法院判例(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余某(男)引诱张某、韩某(均为男性),位于本市闵行区某路的住处,以相互手淫的方式聚众淫乱。

  三、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是为满足自己的个人癖好,这只是情人或者夫妻之间道德范畴的问题,仅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夫妻间忠实义务。其实不然,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并不是个人意愿就能阻却犯罪的。

  相关案例: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例(2017)皖1525刑初17号:叶某(男)和张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余某(男)也和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寻求刺激,叶某邀请张某到余某住处,三人实施淫乱活动。

  四、淫乱行为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有强迫性,否则应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五、淫乱活动不要求公开化。

  有学者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张明楷《刑法学》)。我们认为该理解过于狭隘,现实中几乎绝大部分聚众淫乱案件的淫乱行为都系秘密的,这符合人性的规律。但即便淫乱行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心态,并且随时预料到自己淫乱行为可能会被社会所知,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多人以上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的观点并未被实务所接受。

  六、一人多次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6年3月15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春市汉庭宾馆开426房间,容留孙某某、付某某(1998年11月4日出生)二女子吸毒一次。2016年3月16日在长岭镇草站低保楼租的二栋一门701室,容留孙某某、付某某吸毒一次。被告人吴某某与孙某某、付某某在长春汉庭宾馆426房间、长岭草站家属楼2栋1门701室、长春市孙某某家中三人多次同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聚众淫乱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予起诉。

  如,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个案例判决:2017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邀约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参与包括吴某某女友在内的四人“换妻游戏”,由赵某某与吴某某互相交换女朋友发生性关系。2017年10月27日晚21时许,赵某某与吴某某在咸宁温泉城区一餐厅饮酒后,赵某某邀约吴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在咸宁大道**酒店**房间内,以玩换妻游戏的名义进行淫乱活动,赵某某、吴某某二人当场先后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八、招卖淫女过来淫乱,一般卖淫女不计算在“聚众淫乱”人数中。

  卖淫女一般是为了报酬而一次服务于多人,其主观上跟聚众淫乱中满足变态心理有所不同,一般不计算在“聚众”人数中,简而言之,如果二个男的招嫖一个女的,由于二个男的无法满足“聚众”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如果三个男的同时招嫖一个妓女,则三个男的可构罪。或者二个男和一个女的再招嫖一个妓女,进行两两淫乱,则原先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案例: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例(2016)川1526刑初37号:被告人万东升邀请胡长根、张峰,并召来一名卖淫女(身份不详)到其家中淫乱,万东升、胡长根、张峰被判刑。

  最后说一句:

  分手不违法,多人运动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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