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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敖律师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护判决书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1:37:07

  郭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号(2019)黔0527刑初99号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7刑初9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出生于2000年12月23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敖峰,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刑检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辩护人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赫章县城关镇任家坪子川味川菜馆门前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交易已完成的被告人郭x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六颗,经称量净重0.6克,现金250元。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x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扣押的0.6克毒品已被公安民警全部提取作毒品定性分析;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郭x用于联系贩毒的步步高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的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郭x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郭x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郭x对指控、查明的事实、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郭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步步高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x晨

  书记员袁x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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