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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敖律师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1:32:41

  杨x英、祝x飞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非法拘禁案  号(2019)黔0527刑初98号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7刑初9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英,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x荣、徐x成,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祝x飞,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文盲,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唐x花,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张x秀,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张x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敖峰,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熊x,男,1995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x,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肖x良,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熊x义,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x明,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x,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熊x林,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文盲,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x麟,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罗x江,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文盲,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陈x沙,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李x军,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丽,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94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伟、朱x,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刑检刑诉[2019]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英、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杨x、熊x、杨x、肖x良、熊x义、熊x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英、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杨x、熊x、杨x、肖x良、熊x义、熊x林、辩护人郭x荣、吴x、张x、敖峰、赵x、叶x丽、杨某1王x、万x明、伍x麟、杜x、周x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赫章县古达乡联营村河沟组村民熊某之子熊平友于2018年12月16日因病死亡,古达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当日到熊某家中对其宣传相关政策,并送达火化通知书,熊某家在火化通知书上签字,但以请人看好日子为由提出要2018年12月22日才去火化的要求。2018年12月19日,古达乡政法委书记林文正、纪委书记陈卓、安监站站长陶冬、民政办工作人员杜歆、黄仁英、王含及联营村副主任陶某2等人再次去熊某家宣传殡葬改革工作,13时许,林某等人到熊某家中,询问熊某火化的相关情况,熊某之妻被告人祝x飞及嫂子被告人张x秀便拉住林某等人哭闹并辱骂,同村村民被告人杨x英、熊x林、熊x义、熊x、张x明、肖x良、杨x、罗x江、李x军等人辱骂林某等人,并持木棒、弯刀等工具围住林某等人不让离开。林文正等人向乡党委政府汇报后,当日15时许,古达乡乡长杨某2又带领工作人员陶全等人到现场劝解和疏导,祝x飞、张x秀将杨某2拉住,辱骂并殴打杨某2,将杨某2的手机打掉在地上。杨x英带领祝x飞、张x秀、熊x林、熊x义、熊x、张x明、肖x良、杨x、罗x江、李x军等人将杨某2等人围在熊某家附近不让离开,安排被告人杨x等人驾车将杨某2等人离开的路某死,并用大喇叭喊上下都要堵好,宣称“哪个要走就把他干掉、冷死他们、饿死他们。”期间,杜歆等人试图离开,被杨x英安排的人拦回来。2018年12月19日晚,赫章县委书记刘建平、赫章县人民政府县长胡海、赫章县委副书记刘军等县领导在古达乡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救方案,2018年12月20日上午八时许,县委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古达乡联营村河沟组,及时采取措施,才将被杨x英等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古达乡政府工作人员解救出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英、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熊x、削正良、熊x义、杨x、熊x林、杨x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英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熊x、肖x良、熊x义、杨x、熊x林、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江、李x军、杨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x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对被告人祝x飞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张x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x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罗x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李x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熊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肖x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熊x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杨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熊x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对被告人杨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杨x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责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英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x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祝x飞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张x秀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明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的行为与案件发生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熊x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x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x良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x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熊x义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杨x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x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x林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x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x江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军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罗x江、李x军于2018年1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x于2019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英、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熊x、肖x良、熊x义、杨x、熊x林、杨x采用殴打、暴力威胁、语言辱骂等手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长达十余小时,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责任或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本案被害人亦即是古达乡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该公务行为与事后发展的被告人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有责任或过错,从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行,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杨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本案十二名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非法限制多名公务人员人身自由十余小时,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系想象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十二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多名公务人员人身自由十余小时,并有辱骂、暴力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十二名被告人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案情,酌予采纳。被告人杨x英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x飞、张x秀、张x明、罗x江、李x军、熊x、肖x良、熊x义、杨x、熊x林、杨x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x飞、张x秀在犯罪过程中暴力殴打被害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x江、李x军、杨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英、祝x飞、张x秀、张x明、熊x、肖x良、熊x义、杨x、熊x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祝x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张x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x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五、被告人熊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六、被告人肖x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七、被告人熊x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八、被告人杨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九、被告人熊x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十、被告人罗x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李x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杨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x德

  审 判 员

  韩 x

  人民陪审员

  陈x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文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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