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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1:47:36
郭x同与杨x华、张x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案 号(2016)黔0527民初1247号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527民初1247号
原告郭x同,农民。
委托代理人敖峰(特别授权),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华,农民。
被告张x荣,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同诉被告杨x华、张x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同负担。
审判员 张 x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x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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