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律师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19-12-25 15:35:57
矿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无证勘查行为
2.无证采矿行为
3.破坏性采矿行为
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
6.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
7.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8.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9.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11.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12.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13.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4.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5.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16.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矿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而引起的,并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它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
矿产违法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警告;
②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
③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④责令停产整顿;
⑤责令赔偿损失;
⑥没收违法所得;
⑦罚款;
⑧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矿产违法行为有两种:
①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矿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作了规定,涉及两个罪名:
①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①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267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②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275条、118条、115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③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④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⑤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⑥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和非法发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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