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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律师告诉你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19-12-25 15:30:02

  根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处罚责任。

  1、行政处罚

  盗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机关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关于行政处罚的金额,行政处罚机关一般依据如下规则确定:“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罚款”的标准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

  2、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处罚为: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对非法采矿罪刑事处罚的规定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满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条件,改为只要具备前述任何一种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至于什么情况构成“情节严重”,还有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目前在实践中,司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界定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破坏的资源量、是否引发安全事故、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等等。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另外还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不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作为衡量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该司法解释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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