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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19-12-25 15:31:28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实质条件将从:1. 申请探转采主体资格要求;2. 申请探转采所需满足的地址勘查程度,两个层面来讨论。

  (一)申请探转采主体资格要求

  我国关于采矿权取得主体资格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宽松到严格的过程。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若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种,应符合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关于鼓励、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开采的矿种要求,具体如下:

  1. 鼓励类矿种

  (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限制类矿种

  (1)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天青石开采;

  (8)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3. 禁止类矿种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除上述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河南省对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占有优势地位。

  (二)申请探转采所需满足的地质勘查程度

  1.地质勘查程度要求

  (1)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

  (2)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

  (3)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4)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

  (5)第三类矿产的具体要求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 地质勘查储量评审

  1999年6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根据该标准:国家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并依据其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结果,将查明矿产资源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类。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其第六条对矿产资源处理报告的评审认定作出规定。2000年7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进行划分,具体如下: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而对于放射性矿产,则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零星分散矿产资源以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分工原则,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006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于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自行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其中,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综上可知,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履行备案程序,且满足相应的地质勘查程度要求时,才能作为办理“探转采”手续的地质储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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