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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中能否将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看看律师怎么说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19-12-25 14:56:17

  案例简介:

  2012年12月,陈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宋某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租赁该房屋5年,年租金45000元。付款方式是一年一次。然而,由于双方的冲突,宋某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陈某2016年的房租。因此,陈某向法院起诉宋某,宋某的妻子李某是共同被告之一,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支付未付租金,理由是所涉房屋由夫妻共同经营和使用。李某在庭审中辩称,两位被告确实结婚了,但房屋租赁合同是由陈某和宋某签署的。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当主体,不同意承担责任。

  庭审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对双方在合同上签署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除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不承担本合同产生的义务。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得到李磊的确认。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批准了合同。因此,它不支持陈某关于李应支付未付租金的主张。

  律师解析: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的配偶被列为诉讼共同被告,该条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但是,在合同纠纷中,笔者认为,合同关系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创造权利和合同义务,不涉及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第24条旨在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以及与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它不同于诉讼中的合同义务。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签约一方的配偶不应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提醒说,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明确双方的名称,因为双方是合同的主体。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界定,就不可能明确界定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双方主体。纠纷发生后,不可能确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特别是当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因此,合同中的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身份信息。双方应根据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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