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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敖律师代理原告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1:20:21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与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号(2019)黔0527民初4242号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7民初4242号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E8YFK6R。

  法定代表人:李x伟,系该公司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峰,贵州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xx乡xx社区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xxxxULP027。

  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以下简称赫章供电局)与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章县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华、敖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章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电费10405.46元、违约金4640.84元,合计1504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供用电合同(高压),用电性质为大工业用电,2019年4月,被告产生电费10405.46元,截止到2019年12月9日,产生违约金4640.84元,合计:15046.3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交,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赫章供电局与被告xx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161120190039H《供用电(高压)合同》,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赫章县兴发乡大山村大山组工业园区;用电性质为大工业;计价依据与方式为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者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电费结算方式为用电方应在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电费,否则供电方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电费,不按上述期限足额缴交预购电费,供电方同样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违约责任用电方逾期缴纳电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被告xx公司在2019年3月10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共计用电5120千瓦时,单价为2.1450881元,共欠电费10405.46元,截止至2019年12月9日产生违约金4640.8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供用电合同、贵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户欠费明细信息表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赫章供电局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共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赫章供电局在与被告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履行了架设线路并按时向被告供电的义务,但被告用电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其已构成违约。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电费及支付因逾期未不交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电费10405.46元及违约金4640.84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电费10405.46元,违约金4640.84元,合计15046.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到88.00元,由被告赫章xx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x伟

  书记员唐x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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