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0:47:56
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案 号(2021)黔05民辖终18号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86号xx广场xx幢12-办公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xxxx8699260。
法定代表人:周x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x霖,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xx乡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xxxx90728A。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峰,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可依双方约定取得管辖权,并不存在未明确约定管辖情形,且被上诉人与赫章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审判人员关系较为密切,为保证本案的公平处理,也应继续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宜。
被上诉人赫章县xx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碎石加工协议》虽载明“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法院进行起诉。签约地点:毕节市七星关区。”但该协议约定的是向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约定不明,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赫章县水塘乡,故赫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正确。
综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x燕
审 判 员 杨x梅
审 判 员 王 x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x
书 记 员 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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