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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敖律师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10万余元!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22-07-19 10:50:01

  赫章县哲庄乡xx采石场与余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0)黔0527民初4571号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527民初4571号

  原告:赫章县哲庄乡xx采石场,住所地赫章县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xA6E51QJ1K。

  负责人:陈x,该采石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峰(特别授权),贵州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梅(一般代理),贵州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x,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原告赫章县哲庄乡xx采石场(以下简称“xx采石场”)与被告余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明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采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峰、宁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采石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砂石、块石款共计103275.97元,并以10327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9634.8元(暂计算自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9月23日),款清息止,合计112910.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原被告之间经过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认可欠原告103275.97元货款,被告理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余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赫章县哲庄乡xx采石场材料款103275.97元,并从2020年9月29日起,以所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赫章县哲庄乡xx采石场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蔡x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x勇

  书记员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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