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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二者的区别是什么?赫章郭律师来告诉你!

作者:赫章县律师时间:2019-12-25 14:54:07

  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法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较大数额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或者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诚意履行合同但不具备客观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有合同权利,根本无意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这种主观意图的控制下实施的。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所有目的和动机,他们的主观目的是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制定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仅要避免仅基于损失结果的客观定罪,而且要避免基于被告自身陈述的客观定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或她就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另一方的财产,因为他或她不具备签署合同的主要条件。犯罪时,他或她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能够返还有关资金和材料,或他或她在犯罪时不能返还另一方资金和材料的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市场风险等超出其意愿的原因。不能因合同欺诈而被定罪和处罚。

  如果行为人出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目的而实施的欺骗行为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并且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合同欺诈。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行,尽管存在欺骗,但实际上已经被执行,通常被视为不作为罪。

  此外,主观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诚意履行合同,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使对方避免损失,则不应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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